文件名称:《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发布时间:年10月28日
发布人: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十项不得内容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医院器械科原副科长林志利用药品及器械招标采购的机会,收受销售方给予的回扣33万余元,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时年36岁的林志利用担任医院器械科副科长并主持该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医院招标采购沈阳健一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麻醉产品“喉罩”及“钠石灰”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年1月至年12月期间,其在办公室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30万余元。此外,年,医院招标采购过程中,为沈阳奥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同年12月,其要求这家公司支付其与家人赴泰国旅游的费用人民币2.95万元。次年3月,林志犯罪的线索暴露,被逮捕。
年11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认定林志身为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产品的采购活动中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并借机收受巨额回扣,已经构成受贿罪。为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扣押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林志有期徒刑10年,扣押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丁某在担任普外科兼胃肠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对胃肠外科微创手术的耗材选择具有建议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经研究,医院给予丁某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被告人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XX市XX医院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其中:1、收受高某所送好处费10万余元;2、收受刘某甲、檀某某所送好处费1.5万余元;3、收受薛某所送好处费12万余元;4、收受刘某乙所送好处费4.5万余元;5、与汤某某(另案处理)合谋收受钭某所送好处费12万余元,并分得5万至6万余元;6、收受迮某某所送好处费1.8万余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XX市XX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具有开展医疗卫生保健等公务活动的职能;医院信息处任职期间,负有集中处理、分析各科室数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职责,被告人利用这一职责便利,通过系医院数据库查询统方,并提供给医药代表以获取报酬,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1.8万余元,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元。
4.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年2月3日下午3时,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