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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睑下垂矫正术“后”暴露性角膜炎、倒睫“,医疗机构是否该承担责任
原告15岁时行”双侧上睑下垂矫正术“,22年后因睁眼困难影响视物及美观到被告诊所就诊,诊断为”双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后复发“,行”双侧上睑下垂再矫正术“,术后拆线不适,至外院就诊,诊断为:双眼暴露性角膜炎,双眼倒睫,双眼睑闭合不全。医院治疗,后又到被告诊所行”双侧上睑睑裂高度调小术“。目前留有双眼角膜受损,视力下降。
原告认为被告诊所诊疗存在过错,导致倒睫、暴露性角膜炎反复发生、视物模糊、视力下降,双眼睑闭合不全等,要求损害赔偿。
医疗过错分析诊断为双侧上睑下垂术后复发,拟行手术治疗,完善术前检查,告知手术风险,结合病史及检查,有手术治疗指征,上述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
”双侧上睑下垂再矫正术“,手术记录步骤清楚,操作规范,手术结束双眼闭合不全,给予双眼佩戴零度软镜片,结膜囊涂抗生素眼膏,术眼敷料包扎。因为出现双眼疼痛,畏光流泪,到外院就诊,诊断为双眼暴露性角膜炎,双眼倒睫,双眼睑闭合不全,治疗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术后发生暴露性角膜炎及倒睫,不除外与医方手术矫正过度有关,医方存在过错。
再次到被告诊所就诊,行”双侧上睑睑裂高度调小术“,术中松解皮肤与眼轮匝肌间的瘢痕粘连,松解睑板前组织粘连,出现倒睫、暴露性角膜炎没有尽快给予松解手术,加重了角膜及视力损害,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分析上睑下垂指上睑的提上睑肌和Muller平滑肌的功能不全或丧失,导致上睑部分或全部下垂。可分为先天性或获得性。先天性以手术治疗为主。
暴露性角膜炎是角膜失去眼睑保护而暴露在空气中,引起干燥、上皮脱落进而继发感染的角膜炎症。
上睑下垂矫正术所造成的严重睑闭合不全,应立即手术处理,恢复闭睑功能。
原告先天性上睑下垂,既往两次行手术治疗,后再次复发,有行再矫正术的指征,原告同意被告诊所的手术方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是被告行再矫正手术时矫正过度,造成倒睫,角膜、结膜暴露,形成暴露性角膜炎、结膜炎、干眼症、视力受损等,同时由于双方共同原因致使发生暴露性角膜炎后未能及时回医方就诊,综合评定,双方共同原因导致了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
责任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因过错诊疗行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存在过错,与原告倒睫,角膜、结膜暴露,形成暴露性角膜炎、结膜炎、干眼症、视力受损,导致双眼角膜受损,视力下降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五级,法院酌定被告诊所承担损害后果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