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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0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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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谢勇

本报通讯员吴未未

为了修饰家庭小院,李某找来邻居王某,要求其将花坛周围贴火烧板,作业完工后,李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劳务款。过了半年,李某觉得花坛出口处的某石材突出影响其出行,于是联系王某让他帮忙处理。不料,王某作业过程中,眼睛受伤。双方对于王某受伤致残后的赔偿问题,争议较大。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年5月份,李某将花坛周边的贴火烧板、用石材砌路牙等交由王某施工,施工结束后付了劳务款。年12月29日,李某因花坛周边某部分的石材影响其出行,要求王某将多余的石材切割掉。王某在未佩戴护目镜的情况下进行切割,在用电镐敲打石材过程中因碎石蹦进左眼导致左眼受伤,这次劳务未支付费用。

王某受伤后,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三次。经诊断:左眼视盘异物;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被告垫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元。

双方对于王某受伤致残后的赔偿问题,争议较大。王某认为其是无偿帮忙,依照规定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辩解,双方系承揽关系,王某是完成后续工作,不存在赔偿,最多算补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左眼中度视力损害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王某的误工期限共计以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已于年6月份左右结束,在合理期限内,被告并没有发现问题并请原告修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等人提供的劳务的认可。被告于年12月份,因石材突出阻碍机动车通行而邀请原告无偿切割该石材,原告并无义务提供帮助,被告亦未约定给付相应工资,故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之规定,义务帮工责任形式为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提供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情形下,应考虑受害人的过失,但该过失应限于重大过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案涉工作的长期从业者,对切割大理石等石材相关作业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原告在没有保护措施,未佩戴护目镜的情形下直接进行切割大理石相关作业,导致自己左眼因蹦入碎石而受伤。原告王某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同时考虑到该处路牙原系由原告等人施工,本次修理行为与前述施工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王某自担40%责任。扣除被告李某已给付元,法院判定,李某需要再给付王某.93元。-06-:00:00:帮工时受伤致残,责任该如何划分?/enpproperty本文来源:镇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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